9月29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《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居民参与
鼓励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社区公共事务
《条例》指出,居民可以参与改善社区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状况,拓展社区特色和功能, 增强社区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,推进社区高质量发展、居民生活品质提升与城市发展转型同步。
《条例》明确,组织开展老旧院落改造、背街小巷整治、公共空间更新、特色街区打造、川西林盘保护等社区形态更新工作,将广泛征求居民意见,引导和支持居民参与社区形态更新的建设和监督。
《条例》明确,将鼓励和引导居民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,凝聚社区共识,共同解决社区公共事务、矛盾纠纷,实现居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教育、自我监督。
完善服务
建设和完善社区政务、教育、医疗等设施
《条例》明确,居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举居(村)民议事会。居(村)民议事会受居(村)民会议委托,在授权范围内协商议定社区公共事务。
《条例》指出,将围绕居民多元化需求,建设和完善社区政务、教育、医疗、养老、文化、体育、市政公用、生活服务等设施,保障基本公共服务,提升便民生活服务,发展特色项目服务,倡导社区志愿服务。
鼓励并支持发展适应儿童、老年人、妇女、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需要的托幼、养老、助残、照护、教育培训等各类社区服务。
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,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,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,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(村)民委员会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。
此外,居民可以根据兴趣爱好、职业经历等,自我组织和开展学习、健身、厨艺、园艺、公益集市等社区活动,推动居民参与社区发展治理。
机制保障
鼓励依法设立社区基金(会)
《条例》明确,发展改革、财政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住建等部门将对社区发展治理给予扶持,为社区活动用房的建设、购置、租赁、维修等提供保障;市财政、社区发展治理等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,社区发展治理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。
同时,《条例》明确鼓励依法设立社区基金(会),按照规定接收和管理社会捐赠等,用于支持社区发展治理;鼓励普通高校、职业院校、职业培训机构、研究机构等开设社会工作专业或者相关课程,以助学、奖学、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引导学生选择社会工作专业;鼓励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向居民开放资源和设施。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将在居民权益事项、社区公共建设事项、社区公共管理事项、社区公共安全事项等依法及时向居民公开并接受监督。
行为处罚
未接受监管、不公开行为将依法处理
《条例》明确,未接受监督、向居民不公开的行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依法处理。
针对居(村)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,将由居(村)民会议予以纠正;必要时,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政府责令改正。
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在社区发展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,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、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处理的,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行为之一的,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、通报批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。
孔维睿 本报记者 张家华